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發揮良好家庭家教家風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家庭教育事業發展,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政府推進、學校指導、家庭實施、社會協同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
(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
(三)道德教育、文化教育、體育教育、意志品質教育;
(四)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五)生活常識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六)勞動意識和技能、行為習慣等養成教育;
(七)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教育。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對家庭教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家庭教育工作發展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具體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婦女聯合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本省家庭教育宣傳周,開展家庭教育相關宣傳活動。
第八條
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婦女聯合會和教育行政、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制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指南,編寫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婦女聯合會和教育行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培訓,建設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隊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推廣科學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涉及家庭教育的表彰獎勵、社會公益和志愿服務等信息,可以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監護缺失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制定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相關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作為承接主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學校、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督促學校、幼兒園建立家長學校;
(二)推進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專業化、科學化,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專院校設置家庭教育相關專業,支持大中專院校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完善課程和教材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理論和應用研究;
(三)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
(四)配合推進村(居)民委員會家長學校建設以及網上家長學校建設;
(五)將學校、幼兒園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范圍,依法實施教育督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內容,做好婚姻登記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機構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為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服務,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婦幼保健等醫療機構的家庭科學養育指導服務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