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大圓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499762x4。
負責人:李良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永劍,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翠花,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男,????年??月??日生,漢族,住:???。
???市金濤?????務有限公司,住:???六安經濟開發區國際汽車城。
法定代表人:汪賢兵,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六安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劉??、六安市金濤?????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肥西縣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53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財保六安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訴訟費用由徐??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法院判決人民財保六安分公司按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承擔賠責任明顯依據不足。因交警部門未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徐??與劉??之間的責任比例需經法院查實后確定責任比例。通過法庭審理,駕駛員劉??駕駛車輛正常靠馬路右側行駛,沒有任何違章駕駛行為。根據交警事故現場圖片及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明確反映兩車相碰撞的地點,事故發生在劉??車輛行駛的右側,徐??駕駛的電動車是逆向行駛左拐彎,電動車右側與劉??機動車前方發生接觸碰撞,劉??為了避讓徐??駕駛的電動車已經撞到右側綠化道旁樹木。從事故現場圖可以分析推理出徐??應負事故的主要以上責任,一審法院簡單粗暴的認定機動車方劉??負事故全部責任,沒有闡明事實和法律依據,違背常識推理,不符合客觀事實,也違背公平原則。2.一審判決認定誤工費不應支持。徐??沒有提供誤工收入減少的充分證據,其為聾啞人,所舉誤工證據只有一份村委會證明,證明其從事電動車銷售雜活,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能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誤工費參照農林牧副漁標準沒有依據。3.一審判決數額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徐??總損失合計為368415.72元,但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合計金額為379215.72元,認定金額明顯不符。
徐??二審辯稱:1.人民財……(本文書還有4851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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