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伏,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杰,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106827y(1-1)。
負責人:彭永恒,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
原告王伏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杰,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234619元、評估費14500元,施救費13600元,以上共計26271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年??月8日04時30分,張明鑫駕駛車牌號為豫g×××**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濮陽市???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濮陽市濮上路交叉口西500米新習鄉宋堤口村口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孫海根駕駛的豫f×××**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張明鑫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明鑫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豫g×××**車輛受損,豫g×××**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人員責任險等險種,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經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可以在車損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施救費過高,車損已經進行了二次評估,所以一評的評估費應當不予支持,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涉案車輛投保情況:????年??月06日,衛輝市啟通商貿有限公司為豫g×××**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96223元)及不計免賠……(本文書還有178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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