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朱??、廣州玉誠?????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買賣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20)粵01民終?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12-31審理程序: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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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陳丹;楊凡;練長仁;張露李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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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粵01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艷麗,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愿光,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玉誠?????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黃賓賓,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爍豪,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鄺小羽,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玉誠?????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6民初108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艷麗、盧愿光,被上訴人玉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爍豪、鄺小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對本案予以改判,判決駁回玉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請求判決玉誠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朱??與玉誠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朱??與玉誠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案涉車輛是朱??的姐夫購買的,只是借用朱??的名義對外辦理相關貸款按揭手續。玉誠公司法定代表人黃賓賓也是朱??的姐夫聯系的,由黃賓賓負責協助辦理購車的貸款手續。朱??與玉誠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是黃賓賓以辦理購車的貸款手續的名義讓朱??簽訂的,朱??簽訂該份合同的時候合同內容都是空白的,合同上面的手寫內容是玉誠公司為了訴訟單方填寫的,直到收到一審法院的訴訟材料朱??才知道合同上面的內容,之前一直不知情,也不清楚具體的金額。朱??真實意思表示是委托玉誠公司代為辦理貸款手續,所以才會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如果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向玉誠公司購買車輛,價格是最核心的條款,朱??不可能在不清楚購車價格的情況下就簽署購車合同。結合上述情況,朱??與玉誠公司不具有簽訂買賣合同的合意,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之間存在類似居間服務的關系。(二)一審法院認定玉誠公司收取的高額購車差價及其他費用是合理費用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案涉購車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合同金額是玉誠公司單方填寫,合同總價為261900元,費用類別包括車輛售價、購置稅費用、上牌費用、保險費用、4s店按揭費用、貼息、第二份保險、增值稅、按揭費用。從玉誠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來看,其向廣東廣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的費用僅為207556元,實際上其僅僅支付了首付97556元,剩下的110000元是以朱??名義貸款支付的,所有貸款和手續費也是朱??承擔。一部價值20萬左右的汽車,差價竟然如此之大,已經……(本文書還有7938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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