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互為原、被告):北京香營縉?????服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建超,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志俠,北京鈐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被告):北京市西城?????服務中心五隊,住:???。
法定代表人:趙際忠,隊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飛,男,北京市西城?????服務中心五隊勞資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互為原、被告):武??,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市西城?????服務中心五隊(以下簡稱西城環衛五隊)因與被上訴人武??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香營公司上訴請求:請求發回重審或改判我公司無需支付武??休息日加班工資、延時加班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我公司與西城環衛五隊不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一)一審法院對《外包服務協議》的認定自相矛盾,不應判令我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外包服務協議》是武??為了增加收入與我公司簽訂的,該協議是對勞動合同之外的勞務及報酬達成的一致。一審法院既然認定該協議是有效的,就應采信該協議約定的所有內容,而不是只采信對武??有利的部分,對我公司有利的部分視而不見。(二)一審法院對證據的采信適用“雙重標準”,對雙休日武??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作出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對雙方????年??月1日簽訂的《勞務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視而不見。該合同第九條約定“乙方實行工時制按所在單位工時制度執行”。按該合同約定,武??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我公司從未自認過工資及費用明細表中“個人社會保險(日常費用)”部分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三)武??的訴求已過法定時效。武??沒有在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向公司反映工資和承包費的問題。本案不應適用特殊時效,武??沒有舉證證明雙方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過爭議。二、一審法院認定我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是錯誤的。在視頻中武??明確表示:不同意到其他崗位工作,不服從公司任何安排,稱工作到????年??月31日與公司勞動關系終止,雙方都對????年??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作出了明確清晰的意思表示,是合法解除而不是違法解除。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不受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條件的約束……(本文書還有12329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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