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上海?????限公司與上海金?????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租賃合同糾紛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案號:(2020)滬0106民初?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09-28審理程序: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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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馮旭;紀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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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滬0106民初?號
原告:上海?????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麗紅,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家寶,上海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劍敏,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金?????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吳輝,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明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輝公司)訴被告上海金?????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拱門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年??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劍敏、周家寶,被告金拱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梅明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興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恒豐路xxx號一層101-01/101-02、二層201-01/201-02商鋪(以下簡稱系爭商鋪)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2、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騰退系爭商鋪;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年??月29日,上海隆宇國際商務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宇公司)與被告簽訂《隆宇國際商務廣場房屋租賃合同(商業)》,其中隆宇公司為合同甲方,被告為合同乙方,雙方在合同中就租賃物業面積、租賃期限、租金作出明確約定。????年??月1日,隆宇公司、被告以及原告三方簽訂《隆字國際商務廣場租賃合同(商業)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隆宇國際商務廣場房屋租賃合同(商業)》出租方變更為原告,由原告承繼隆宇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年??月15日,被告單位名稱變更為上海金?????限公司。前述租賃合同簽訂后,隆宇公司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將系爭商鋪交付被告使用。但租賃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對原告顯著不利的情形,具體為:第一,原告交付被告使用的系爭商鋪實際面積為409.9平方米,比先前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面積多出23.9平方米。但被告卻僅按照合同約定的386平方米支付租金,原告持續遭受多出部分面積的租金損失。第二,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保底租金極其偏低,目前的平均保底租金僅4.10元/天/使用平方米,且已包含物業管理費,扣除28元/月/建筑平方米(1.90元/天/使用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費之后,實際保底租金僅為2.20元/天/使用平方米。根據被告報送給原告的年度營業額,也只略高于提成租金基準線(1000萬元),原告能夠收取的提成租金亦可謂是一星半點。實際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相加僅相當于同位置相鄰鋪位租金的百分之十幾,遠低于市場價格。第三,自2019……(本文書還有3829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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