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陳秀釵、陳淑卿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刪除或不再使用的案由 >>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20)閩02民終?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04-30審理程序: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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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顏映紅;章毅;陳璟;朱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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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閩02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釵,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淑卿,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列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浦康寧,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市禾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葉德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少澤,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妍,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人民政府,住:???**v>
法定代表人:林重陽,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少澤,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雪,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秀釵、陳淑卿(以下簡稱陳秀釵等)因與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廈門市???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秀釵等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禾山公司繼續履行《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非住宅(002)號合同第一條,對陳秀釵等89.55平方米的店面予以全部安置,并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根據雙方協議約定:禾山公司應安置陳秀釵等89.55平方米的店面面積,現實際安置43.16平方米的店面面積并辦理了產權登記,余下46.39平方米的店面面積未實際安置并辦理產權申請、登記)。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陳秀釵等請求禾山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屬于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禾山公司申請房屋登記行為屬于合同中的物權義務,不動產登記簿具有權利真實的推定效力,禾山公司惡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登記錯誤,其錯誤申請行為屬于物權行為,無須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1.《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屬“房屋產權調換”類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物易物后,不動產登記簿成為推定和證明陳秀釵等對新房屋產權權利的依據,禾山公司惡意隱瞞真實情況進行申請,導致錯誤登記,使陳秀釵等的合法權益縮水,其錯誤申請行為屬于物權行為,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不僅對房屋的補償方式、安置房面積、過渡期限等一般內容進行約定,對標的物即安置房的位置、用途亦作出明確、特……(本文書還有6327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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