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高?、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借款合同糾紛 >> 民間借貸糾紛
- 審理機構: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20)閩01民終?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12-18審理程序: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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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鄭樂影;呂德快;劉瑜;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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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閩01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安,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玲玲,福建大佳(平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因與被上訴人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8民初15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從本案證據形成的時間順序上可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簽字的《會議紀要》《商談紀要》分別發生于????年??月??日、12月14日,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的短信聊天記錄發????年??月??日出生至????年??月27日期間,故在時間上最后形成的短信聊天記錄更加具有證據的三性,應被采信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證據。即便原審法院對同一行為性質理解分歧,也應根據交易習慣和生活常識對該行為做更符合行為性質外觀的解釋,也更應適用意思表示最新最近原則。2.從本案證據的內容上可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事實。若本案的訟爭款型系投資款,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時,被上訴人必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并要求與上訴人結算(被上訴人于庭審中自認投資失敗)。在雙方的短信聊天記錄中,被上訴人未就上訴人提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提出任何異議;被上訴人并二次提出計算利息(詳見上訴人一審證據三:1、5)、三次提出還款計劃(詳見上訴人一審證據三:5、7)、七次提出賣房產抵債(詳見上訴人一審證據三:1、2、4、5)。被上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長達半年多的期間內多次作出還款意愿應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被上訴人抗辯訟爭款型系投資款顯然無事實依據。3.被上訴人于一審中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訟爭款項系投資款。上訴人對第一份書證的真實性質疑,因參會人員落款時間(????年??月18日與????年??月18日)存有不同,且該會議紀要第二條明確要求簽訂框架協議及施工合同,但未見被上訴人提供有關項目的任何協議。上訴人于《會議紀要》《商談紀要》簽字,系因被上訴人不熟悉工程建設,委托具有經驗的上訴人代為參與會談。上訴人為了借貸資金的安全,應被上訴人的請求到現場利用自己的施工經驗提供幫助,符合生活常識和邏輯。若雙方為合伙投資關系,則被上訴人至少應提交合伙協議、項目框架協議及施工合同、結算協議等證據佐證。原審庭審中,合議庭要求被上訴人庭后出具上訴人投資款項流轉至……(本文書還有246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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