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福建星?????限公司、林??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
- 案號:(2020)閩0128民申?號文書類型:民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20-12-11審理程序: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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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林建慶;李小洪;陳捷;顏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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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閩0128民申?號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福建星?????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吳海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玲玲,福建大佳(平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圣振,福建大佳(平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林??,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再審申請人福建星?????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海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林??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閩0128民初3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星海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原審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系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首先,本案為系列案件,涉及群體性糾紛,爭議較大且案件結果對社會影響廣泛星海公司主張本案的逾期辦證原因系政府違約造成,不應當由星海公司承擔責任,且原審雙方在逾期辦證的起算時間和截止時間存在爭議,故案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確且爭議較大,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中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規定,故不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其次,本案訴訟標的額已超過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標準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未能如期辦理產權證非因星海公司原因造成1.星海公司已于????年??月25日申請辦理土地核驗手續,但行政機關在逾期交地的情況下,仍于????年??月30日作出土地核驗整改通知書,阻礙星海公司辦理初始登記2.申請辦理產權證的過程中,應由林??提供契稅繳納證明、前期物業公共維修資金等相關材料星海公司已完成初始登記手續,履行了協助義務,依法不應再承擔逾期辦證之違約責任三、原審直接將辦證義務全部認定由星海公司承擔并判決逾期辦證違約金計算至不動產權證辦理之日系錯誤的:1.星海公司履行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后,涉案房產產權的辦理義務人應……(本文書還有167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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