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3023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與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 案號:(2020)蘇1323民初?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07-20審理程序: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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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朱慈雙;馮娥;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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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蘇1323民初?號
原告: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198251u,住:???**。
法定代表人:張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化軍,江蘇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谷??,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與被告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化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市綠?????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1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于????年??月23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撤銷手續;2、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違約金52000元,銀行貸款利息8085.64元,稅費50402.86元,傭金1352元,合計111840.5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年??月23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位于左岸逸品小區xx房屋,總房款為520000元。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4000元并且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416000元。被告沒有按照銀行規定期限如數及時繳納銀行按揭貸款,導致原告在銀行的保證金被銀行扣劃409513.32元代替被告償還按揭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第三條5款約定:⑴如被告未能按期向按揭銀行償還到期貸款本息,導致原告承擔擔保責任的,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通知后3日內,償還原告代被告向銀行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息、賠償金等),超過3日的,被告自原告承擔上述款項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償還全部款項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上述全部款項萬分之五的補償金。超過30日,原告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補充協議第七條的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并償還原告代被告向銀行支付的全部款項及賠償原告受到的其他損失。如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銀行償還到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終止《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自甲方代乙方向銀行償還所有擔保貸款本息之日起,本合同及補充協議自動解除。乙方按本補充協議第七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償還甲方代乙方向銀行支付的全部款項及賠償甲方受到的其他損失。補充協議第七條2款約定:如因被告原因導致本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解除的,雙方按以下方式處理“(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總額10%的賠償金。原告……(本文書還有2148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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