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住:???****。
負責人:朱建弟,執行事務合伙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迅雷,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敏,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亞?????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建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曦,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厲健,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與金亞?????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亞科技公司)、周??、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立信所和金亞科技公司???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金亞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本院依法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因本案屬系列案件,經征求各方當事人同意,本院不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年??月23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立信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鄭?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鄭?負擔。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
(一)一審法院遺漏認定定案基本事實。1.一審法院遺漏認定立信所主觀過錯的事實,并未認定立信所的過錯類型是故意或過失。該部分事實的認定直接決定立信所的責任方式和責任范圍。金亞科技公司設置兩套財務賬冊的行為,屬于財務舞弊,而立信所是根據金亞科技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雖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立信所未勤勉盡責,但投資者并未舉證證明立信所系與金亞科技公司合謀或故意為之,立信所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過失;2.一審遺漏認定投資者買入金亞科技公司股票的動機。金亞科技公司重組導致的股價上漲,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主要動機。立信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并未實質影響投資者的交易決策,投資者對審計報告的信賴明顯不合理,投資者損失與審計報告沒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二)一審法院關于金亞科技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其虛假陳述行為和系統風險對投資者損失同時存在影響,屬于多因一果的認定錯誤。從金亞科技公司在虛假陳述實施前后股票價格走勢看,虛假陳……(本文書還有1600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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