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泰山財產保險股?????濱州中心支公司、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物權糾紛 >> 物權保護糾紛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審理機構: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20)豫09民終?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12-08審理程序: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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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董會平;王利霞;張志啟;蘇瑞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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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豫09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山財產保險股?????濱州中心支公司,住:???。
負責人:譚興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摯,河南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耿??,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保宏,河南丹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勝廣,河南百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沾化?????有限公司,住:???/div>
法定代表人:徐澤岐,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泰山財產保險股?????濱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耿??、李??、山東沾化?????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縣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64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摯,被上訴人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保宏、李??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勝廣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山東沾化?????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其減少賠償數額18027.6元。2.由耿??、李??、山東沾化?????有限公司承擔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山東沾化?????有限公司在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200000元。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單重點提示部分載明“2.本保單貨物責任險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2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20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100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依據該約定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享有10%即18027.6元的免賠額。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保險條款中對免賠額有明確約定,一審法院未予認定,直接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錯誤。
耿??辯稱,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耿??作為財產所有人是保險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保險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對其沒有約束力。因此,泰山財險濱州支公司應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和交強險限額內對耿??損失全額賠償。一審判決正確,……(本文書還有2264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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