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川13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鄧??,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顯峰,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祝??,男,??生于????年??月,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四川恒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建工?????限責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謝兆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明超,四川建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充?????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蘭吉春,代理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愛華,四川銳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男,??生于????年??月,漢族,住:???。
上訴人鄧??與被上訴人祝??、江西建工?????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建工)、南充?????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彭??、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鄧??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祝??、江西建工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856545.49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年??月11日起以人民幣3856545.4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8%支付至實際付清時止),高坪區政府在欠付江西建工的工程款范圍內向鄧??連帶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2.改判上訴人享有其承建的永安工業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的價款,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3、改判高坪區政府在欠付江西建工工程款的范圍內就第一項金額對鄧??承擔直接給付責任。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相關事實認定錯誤。鄧??是經過向江西建工項目部了解后才與祝??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其有理由相信祝??有充分的授權;一審認定與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不符;認定鄧??向祝??繳納保證金與事實不符;認定與祝??簽訂《永安工業園內部承包協議書》相對方存在事實錯誤。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為無效合同,則合同中約定收取12%的管理費也應當為無效;高坪區政府作為發包人在未向江西建工支付工程款范圍內向鄧??承擔支付責任有法律依據,一審未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上訴人也代位要求高坪區政府將工程款支付,一審未認定及支持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利息計算起……(本文書還有10672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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