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豫民申?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申請執行人):中原銀行股份?????河雙匯路支行。,住:???**。
負責人:張朝輝,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珊珊,該行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建業,河南永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申請執行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申請執行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審第三人(被執行人):漯河市匯安?????限責任公司。,住:???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可全喜,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中原銀行股份?????河雙匯路支行(以下簡稱中原銀行雙匯路支行)因與被申請人張??、李?、原審第三人漯河市匯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安公司)執行分配方案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1民終???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原銀行雙匯路支行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9)豫1102民初1914號民事判決及二審法院(2019)豫11民終2971號民事判決;2、改判撤銷一審法院于????年??月28日作出的財產分配方案,判決再審申請人對證號為漯國用2007-001640號土地中9208平方米土地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應分得該宗土地拍賣價款268.93萬元;3、被申請人承擔相關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2019)豫11民終2971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019)豫1102民初1914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民事判決書以執行依據的判決書中僅描述對“房屋在拍賣、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認定“中原銀行雙匯路支行一審中主張對證號為漯國用2007-001640號土……(本文書還有1746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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