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秦??與四川金山?????展有限公司、張?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租賃合同糾紛 >>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 案號:(2020)川1923民初?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10-14審理程序: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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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王俊杰;陽莉;周洪娟;羅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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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川1923民初?號
原告:秦??,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顯峰,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洪光,蓬安縣相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金山?????展有限公司,住:???2社。
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張?,男,漢族,??生于????年??月,住:???。
???民委員會,住:???六社。
法定代表人:向國剛,該村委會主任。
被告:平昌?????民政府,住:???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世偉,該鎮鎮長。
???民委員會、????????民政府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何明東,巴中市???縣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訴被告四川金山?????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銀山公司)、???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涌水村委會)、平昌?????民政府(以下簡稱岳家鎮政府)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俊杰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陽莉、周洪娟組成合議庭于????年??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顯峰、曹洪光,被告平昌縣???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向國剛、平昌?????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世偉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明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金山銀山公司及被告張?未到庭。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秦??訴稱:原告從事挖機租賃業務,2016年被告張?、金山銀山公司聯系原告到其???涌水村花椒產業園項目進行場平、改土擴面、修路等工作,原告提供一臺日立牌150型挖機及配備駕駛人員入場工作,雙方約定270元每小時計酬,后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285457元租賃款。2016年開始因張?未支付租賃款,原告多次找被告???鎮政府,鎮政府表態說該項目系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有政府負責,之后涌水村委會根據鎮政府安排向原告支付了2萬元油費,2017年工程做完后一直再未給錢,原告多次向平昌縣信訪局、巴中市信訪局等部門上訪,其答復應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處理,經過協調會協調???鎮同意將應當付給金山銀山公司等的項目款財政到賬后直接支付給本案原告,并達成了有關項目轉讓、處置等情況發生時應當通知原告等債權人到場,但被告政府及村委會未通知原告,鎮政府在將該項目轉讓給及時雨公司時,及時雨公司未支付過任何項目轉讓款,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鎮政府也沒有采取收取資金轉讓款及將項目款項留滯支付給原告的義務,其應當承擔直接給付義務,故依照相關法律……(本文書還有4464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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