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達(天津?????開發有限公司,住:???德福新天地科技大廈a-313
法定代表人:馬守中(mahsaucheong),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子寅,北京國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志勇,北京國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那社?????限公司(enersavewaterengineeringsdn。bhd。),住:???。
法定代表人:陳俊杰,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兵,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先達(天津?????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達公司)與被告恩那社?????限公司(以下簡稱恩那社公司)專利權屬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
通程序,于????年??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先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子寅,被告恩那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先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申請號為201?????1752.4,發明名稱為“全膜法海水淡化及濃鹽水綜合利用系統”,申請公布號為cn10680351a的發明專利申請權人為原告;2。被告恩那社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作為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海水淡化處理及相關副產品生產的專業從業者,主要從事研發海水淡化工藝,生產淡化水、鹵化物、鹵素產品等海水淡化相關產品及海水處理相關工程項目建設。余麗雅(馬來西亞人,護照名:ngleeyah)、陳應進(馬來西亞人,護照名:tanengchin),曾系原告職工,兩人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直接或者間接參與了海水淡化及濃鹽水綜合利用工藝的研。
發工作,陳應進于????年??月1日從原告處離職,余麗雅于????年??月15日從原告處離職,之后兩人進入被告處工作。
????年??月25日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編號為201?????1752.4,發明名稱為“全膜法海水淡化及濃鹽水綜合利用系統”的發明專利,并于????年??月6日公開,申請公布號為:cn10?????51a,發明人為余麗雅、陳應進。原告認為案涉爭議專利的設計、功能、組成部分與余麗雅、陳應進在原告處參與的“超高回收率海水淡化系統工藝”的技術方案屬于同一領域,且余麗雅等人從原告處離職時間與案涉專利申請日時間間隔不滿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本文書還有6938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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