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恩,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炎瑞,河南嵩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鄭州林?????有限公司,住:???東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152830g。
法定代表人:趙??,執行董事。
被告: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申??,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智??與被告趙??、鄭州林?????有限公司、宋??、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恩,被告宋??、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鄭州林?????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趙??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年??月30日前利息85000元,????年??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至全部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鄭州林?????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宋??對上述借款中的20萬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申??對上述借款中的10萬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被告趙??以承建工程需要流動資金為由提出借款,原告經人介紹分兩次借給被告趙??人民幣3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2.5%,該兩筆借款由被告鄭州林?????有限公司、宋??、申??提供擔保。被告借款后前期都按期支付利息,2019年開始拖欠利息,????年??月經原告催要,被告將前期未付利息進行了核算,被告出具了還款保證,但到……(本文書還有1704字未顯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內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請
登錄
隱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公開的信息。符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信用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關個人信息,需要加以隱藏,請
點擊此處
我們免費為您處理。
免責聲明: 1、 本網信息系轉載信息,信息僅代表收錄到本網時的狀態、并不代表該案件的當前的效力狀態或真實有效、 用戶須自行核實其真實可靠性;本網信息僅供閱讀參考,任何情況下不得作為決策依據;匯法作為原文轉載方, 不對文書的真實性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您有證據證明該案件的狀態或效力已發生了改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等情形,
請點此 投訴建議。客服會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客服郵箱:kefu@lawxp.com)。
2、案件的狀態如顯示為“已結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結案,不代表被執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復的可能。案件狀態如顯示為“執行中”僅代表收錄到本站時的狀態,不代表當前狀態,有可能當前案件業已結案,請您自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