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3381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與劉?、危??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準合同糾紛 >> 合同糾紛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審理機構: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 案號:(2020)蘇1323民初?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08-31審理程序: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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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王春雪;徐彥;朱秀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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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蘇1323民初?號
原告: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張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化軍,江蘇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雅濤,江蘇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危??,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危??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宿遷市綠?????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化軍及被告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市綠?????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1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于????年??月11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撤銷手續;2、請求判令被告劉?、危??立即支付原告違約金63243元,銀行貸款利息7322.97元,稅費39329.88元,傭金18973元,合計128868.85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劉?、危??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11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購買原告開發的位于左岸逸品小區???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632433元,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27433元后向銀行按揭貸款505000元。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及時歸還按揭貸款,原告因此代償了貸款本金503375.84元、利息7322.97元。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向其主張違約損失。
被告劉?辯稱,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違約金,同意承擔傭金18973元。對原告代償的貸款利息數額不清楚,對稅費不同意支付。
被告危??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庭審時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本文書還有1773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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