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川民再?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彭?,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本國,四川索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安,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瑩,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四川睿智?????有限公司,住:???金蘭小區****。
法定代表人:陳學明,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四川中?????有限公司,住:???東城半島攬月庭****div>
法定代表人:陳滿春,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曙光,男,系該公司副總經理。
原審原告肖??與原審被告四川睿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睿智房產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彭?、四川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中天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案,由肖??于????年??月8日向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審理后,于????年??月4日作出(2015)達中民初字第???民事調解書。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年??月8日作出(2018)川17民監字???民事裁定,再審本案。該院再審后,于????年??月19日作出(2018)川17民再9號民事判決。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年??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本國、謝安,被上訴人肖??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原審第三人四川中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曙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四川睿智房產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彭?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二項、第三項,改判駁回肖??的訴訟請求或者裁定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由肖??負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法院以各方于????年??月10日簽訂的《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是錯誤的。其一,該《協議書》《補充協議書》是原審法院(2015)達中民初字第23號案庭審結束后形成的,已被原審民事調解書取代。既然原審法院于????年??月8日作出的(2018)川17民監12號民事裁定已認定原審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那么該《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就當然存在錯誤,不能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其二,原審法院在制作民事調解書時只選擇性引用了《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中有利于肖??的條款,卻沒有把《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中涉及肖??應該履行的義務載入調解書中,……(本文書還有15444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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