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印染廠退休工人,住:???。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麗娜,北京市京師(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楊慧,區長。
行政負責人杜平,副區長。
委托代理人韋良月,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向輝,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訴被告哈爾濱?????民政府撤銷征收補償決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年??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于??及委托代理人王旭、張麗娜,被告哈爾濱?????民政府(以下簡稱道外區政府)行政負責人杜平及委托代理人韋良月、馬向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訴稱,請求依???《關于對被征收人于??所有的噴號為a20號房屋的補償決定》。事實及理由:????年??月8日,于????集資建房開發利用協議書》并公證,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入駐望橋工業園區。于??之子在水產公司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關于水產經銷公司集資創建望橋工業園區報告的批復》的國有土地上,合作建設房屋用于企業經營,建設地點位于哈爾濱市××××號。2015年,因哈爾濱至佳木斯客運專線征收項目征地,于??的企業被納入拆遷范圍內,房屋征收噴號a-20。????年??月20日,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道外區執法局”)以于??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后,對于??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年??月28日,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104行初33號行政判決書,確認道外區執法局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年??月26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1行初13號行政判決書,確認道外區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違法。2017年底,于??以道外區政府及道外區執法局為被申請人分別向兩個機關申請行政賠償,履行期限屆滿未收到答復后隨即向哈中院提起賠償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年??月22日,道外區政府作出(2019)哈外賠字第02號《行政賠償決定書》及其附件征收補償決定。以已經按照案涉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案涉征收補償決定為由,對于??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于??認為,道外區政府作出的案涉賠償決定屬于以補償行為來代替賠償義務,涉嫌偷換概念,規避賠償責任。案涉賠償決定及其附件征收補償決定均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雙重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一、案涉賠償決定及其附件征收補……(本文書還有1418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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