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滬01民終40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知不足(廣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陳茹,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詠霖,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愿光,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傅家樂,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文興,男,系被上訴人父親。
上訴人知不足(廣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不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傅家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知不足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傅家樂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傅家樂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庭審中,知不足公司對傅家樂提交的借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確認。借據反映的借款金額不真實,借據上知不足公司的公章并非工商登記備案的公章,對知不足公司沒有效力。知不足公司沒有向傅家樂借款的需要和必要性,傅家樂也不了解知不足公司,不符合正常情理。傅家樂當庭陳述前面9筆借款均為陳某1向其借款,最后一筆即本案訟爭金額才由陳某1轉為知不足公司,更不符合常理。借據中載明“按每工作日0.06計息”有誤,應為“0.06%”,故傅家樂提交的借據不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知不足公司在一審中請求對借據所涉印章與知不足公司真實的公章的一致性,以及借據中印章與文字部分形成時間進行鑒定,但一審法院未予采納直接采信傅家樂提交的借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傅家樂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其與陳某1之間存在多筆轉賬記錄,并非僅有傅家樂向陳某1轉賬,且銀行轉賬記錄不清楚、不完整,無法顯示雙方之間全部轉賬往來情況,不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陳某1是知不足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案涉款項全部轉入陳某1個人賬戶,其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且陳某1涉及多起訴訟案件,其證人證言也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另陳某1于????年??月到10月之間歷次法定代表人變更及股東變更時均未向知不足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披露有本案系爭債務。第二,一審程序違法。一審中知不足公司申請追加陳某1為本案被告,以便正確認定本案責任主體,知不足公司申請公章鑒定,一審法院均未予準許,剝奪了知不足公司的訴訟權利,程序嚴重違法。第三,本案不排除存在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為。陳某1曾明確表示沒有本案涉案債務,并與知不足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收購暨股權回購》協議,其中約定的內容可以證明本案債務與知不足公司并無關系,而是陳某……(本文書還有4131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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