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劉保靜與齊國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 案由:
- 審理機構: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 案號:(2019)豫1102民初?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07-02審理程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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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劉偉;郭瑜;姚冰;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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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豫1102民初?號
原告:劉保靜,男,漢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建業,河南永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巍,河南永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國峰,男,漢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劉保靜與被告齊國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保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國峰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保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齊國峰償還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年??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年??月7日被告齊國峰因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簽訂借據,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3個月。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及借據各一份。被告清償利息至????年??月6日,至今未再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原告劉保靜向本院提公的證據、依據是:1、借據一份;2、收據一份;3、銀行轉賬記錄一份;4、銀行流水二份。以上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給被告,被告支付利息自????年??月6日。
被告齊國峰未到庭、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依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7日,被告……(本文書還有1399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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