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洪德,男,????年??月??日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柏年,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騰姣,女,????年??月??日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小川,宜興市新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第三人:王福良,男,????年??月??日生,漢族,住:???。
上訴人林洪德因與被上訴人范騰姣、原審第三人王福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洪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范騰姣與王福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屬無效合同,本案屬虛假訴訟。王福良之前已就本案相同事實向一審法院起訴后又撤訴,且該案中,其已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王福良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該案結束后,王福良迅速與范騰姣惡意串通簽訂涉案債權轉讓協議,目的是為了在前案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前繼續保全其財產;范騰姣本案提交的證據均系王福良前案中已提交的證據;該債權轉讓協議系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2.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本案債權依據不真實。其與許某投資共同購買一副王右軍(即王羲之)的平安貼(唐代摹本),因資金不足要借款,經許某介紹認識了王福良,王福良同意借款但提出要共同購買并分成。三人協議約定了出資和分紅比例,并由王福良先出資70萬元,故其當即出具了70萬元借條。但之后王福良僅取款60萬元,交由王某某(王福良哥哥)和許某共同至馬某處支付50萬元取回平安貼交由王福良保管。因王福良僅出資60萬元,要求其重新出具借條,但需要人保,故將之前的70萬元借條退還,后來才知道退還的是復印件,故不存在另外10萬元的事實。但在王福良和許某取得平安貼后即與其斷絕聯系。3.王福良二審庭審中關于平安貼已由其與許某在柬埔寨賭場換成500萬元籌碼并將500萬元籌碼全部輸光的陳述,足以證明王福良已超額實現了自己的債權。王福良僅系《平安貼》的質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無權擅自處置,且處置時未通知其本人。故本案系虛假訴訟,應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4.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范騰姣的訴請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5.一審程序違法。一審開庭時,王福良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庭后單獨對王福良制作詢問筆錄,未通過其到庭參與質證。6.雙方未約定利息,被上訴人主張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范騰姣辯稱:1.其與王福良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簽訂該協議時,王福良同時提交……(本文書還有7568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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