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客戶經理,戶籍???。????年??月17日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年??月10日經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自強,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客戶經理,戶籍???。????年??月18日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年??月10日經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邱詩明,四川科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徐杉,四川天作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成錦檢公訴刑訴[2018]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年??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周婧、周玉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及其辯護人陳自強,被告人李??及其辯護人邱詩明、徐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成立于????年??月21日,位于成都市???區濱江西路**。2012年初,被告人李??、李??入職大連銀行分行,分別任成都分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客戶經理。
????年??月,四川涼山彝族自治州喜德縣金鑫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公司)向大連銀行成都分行申請貸款過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朱某1(已判決)提供了偽造的金鑫公司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重公司)之間的《產品購銷合同》、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回執、說明等虛假材料。被告人李??、李??在辦理該筆貸款的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未對金鑫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盡職審查及向二重集團現場核實,導致大連銀行未發現上述材料系偽造,向金鑫公司發放貸款8000萬元(其中5500萬元轉支付給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物的葛某個人使用)。
后金鑫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便于????年??月、????年??月、????年??月通過過橋拆借方式還貸后繼續以前述方式續貸,其中????年??月、????年??月兩次續貸由被告人李??、李??辦理。截至案發時該筆貸款仍有53817963.38元未償還,其中2480萬元系金鑫公司未償還。
被告人李??、李??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分別于????年??月17日、????年??月18日到案接受調查。
公……(本文書還有4270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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