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
- 案由:
- 審理機構: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20)皖04民終?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20-11-03審理程序: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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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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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皖04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安繼,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冠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述兩位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萬標,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位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磊,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團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234355h(1-1)。
法定代表人:廖長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杰,安徽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市惠利集團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利集團)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安繼、李冠軍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二、依法改判惠利集團支付逾期辦理權屬登記報備手續違約金24881元。事實和理由:李安繼、李冠軍要求惠利集團支付逾期辦理權屬登記報備手續違約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錯誤。李安繼、李冠軍要求惠利集團支付逾期辦理權屬登記報備手續違約金是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之約定,該條約定是賦予買受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而不是限制守約方的權利,一審對此理解非常狹隘。合同第十五條未對買受人不退房的情形進行約定和約束,可見雙方對此沒有約定,作為守約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應當適用法定標準計算。本案并非個案,一審判決與之前的生效判決相悖。按照一審的裁判思路,李安繼、李冠軍在不退房的情況下只有選擇等待。《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系惠利集團強行約定,不論是選擇第一項還是第三項,均是惠利集團所為,李安繼、李冠軍作為被動接受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作出對李安繼、李冠軍有利的解釋,且合同約定退房在現實中不具有操作性。
惠利集團未作書面答辯。
李安繼、李冠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惠利集團向李安繼、李冠軍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921元;二、惠利集團向李安繼、李冠軍支付逾期辦理權屬登記報備手續違約金2488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環國際廣場由惠利集團開發建設????年??月9日,李安繼、李冠軍與惠利集團簽訂《商品房……(本文書還有3900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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