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陶樹金,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秦如才,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系被告的姑父。
原告吳某與被告朱某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呂士杰適用簡易程序,于????年??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樹金、被告朱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如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2、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子朱某2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婚生子生活費500元/月,且與原告各半承擔婚生子實際發生的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3、請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朱某2。原、被告戀愛期間相處不多,婚后長期分居,加上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為了避免再次發生糾紛,原告早已搬至娘家居住,雙方長期處于分居狀態。????年??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原告之后于????年??月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再次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近兩年,雙方難以共同生活,更無和好可能。特具此狀,請依法判決。
被告朱某1辯稱:我同意離婚,同意原告撫養孩子,同意原告的要求500元/月生活費,對教育費、醫療費每人一半沒有意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原告父親欠我2萬元還沒有償還,2007年原告弟弟在無錫買房子向我借款10萬元還沒有償還;原告父親用隆覺花園13幢201室房屋提供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裝修該房屋花費15萬元(其中1萬元是我父親提供的),結婚時購買了白金手鐲1對、金手鏈1條、鉆戒1只,我平時打工的收入在原告處保管;原告于????年??月7日在儀征市農……(本文書還有1784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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