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標題:保利佐川物流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富坤倉儲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 案由:
- 審理機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18)粵03民終?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9-11-14審理程序: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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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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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粵03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保利佐川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川崎直介,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富坤倉儲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柏年,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市富坤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坤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保利佐川公司上訴請求:1???人民法院(2017)粵0308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2、改判富坤公司向保利佐川公司退還租賃押金343200元;3、改判富坤公司向保利佐川公司支付違約金594864元;4、改判富坤公司向保利佐川公司支付逾期退還租賃押金的利息27959.05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年??月1日起暫計至????年??月18日);5、改判富坤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為保利佐川公司沒有對《富坤應收未收款》這份對賬單申請筆跡鑒定,故不采納上訴人保利物流公司在原審中的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富坤公司認為其提供書面證據的簽名是保利佐川公司所為,在保利佐川公司否認該簽名的情況下,且雙方均不申請筆跡鑒定,也不預交鑒定費用,那么應當由提供書面證據的富坤倉儲公司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否則應當由富坤倉儲公司承擔對自己不利的訴訟后果。原審對此關鍵證據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二、富坤公司因另案合同違約導致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理應按照涉案協議第8條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保利佐川公司在之后與其他任何主體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與本案毫無關聯,也改變不了富坤公司違約的事實。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裁判錯誤。特提起上訴,望判如所請。
富坤公司答辯稱:一、保利佐川公司退還押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主張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首先雙方已經確認押金從保利佐川公司拖欠富坤公司的租金及水電費中扣除,????年??月6日,富坤公司與保利佐川公司對賬確認保利佐川公司拖欠倉庫及辦公室租金586070.7元以及水電費91504.56元,扣除押金343200元后,保利佐川公司還應支付富坤公司334375.26元。保利佐川公司的工作人員郭某簽字確認,郭某是……(本文書還有7887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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