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新集?????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商云鵬,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張??因與被上訴人謝?、安徽新集?????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區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5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上訴人謝?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新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謝?、新集公司支付張??勞務費174300元;2.訴訟費用由謝?、新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1.謝?出具的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年??月6日,謝?經核算,出具了拖欠張??199300元工資的說明,該說明系謝?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能夠確定張??訴求的工資具體數額。2.張??工作期間存在兩份工資。張??在工作期間擔任機電隊長和機電經理職務,機電隊長的工資按尺計算,機電經理的工資按年度計算。張??擔任機電隊長期間,每月工資數額不確定,與他人按尺計算的工資肯定存在不同之處,但支付的工資并不是機電經理工資。張??擔任機電經理的工資系由孫東與楊杰商議,經謝?核算后,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陳長升與楊杰、謝?存在利害關系,其當庭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謝?辯稱,張??在擔任機電經理時,有機電隊長,且機電隊長張國棟也在一審時出庭作證,不存在兩份工資支出。當時支付張??工資時,是說可以由隊部先……(本文書還有1749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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