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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依據
-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回重審后原審時未上訴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 制定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4月23日文書字號:法(1998)41號
- 生效日期:1998年04月23日效力級別:法院文件
- 失效日期:2013年04月08日效力狀態:全文廢止 2013-04-0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回重審后原審時未上訴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法(1998)41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號《關于發回重審后原審時未上訴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這里所指重審后又上訴的,是指原審時提出上訴的一方當事人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包括原審時未上訴而重審后提出上訴的當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原審時,提出上訴的當事人已經預交了上訴案件受理費,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時并未退還,所以重審后又提出上訴時,應不再預交;而原審時未提出上訴的當事人,重審后提出上訴,是該當事人第一次行使上訴權,則應當按有關規定預交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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