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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信訪行為,維護國土資源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五)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的。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八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十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
(二)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三章 信訪渠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發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訪信息: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和投訴電話;
(二)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三)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四)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六)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國土資源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與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信訪接待日和接待地點,當面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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