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即可享受每天免費5次檢索。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業經濟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交通行業廉政建設,促進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業內部審計,是交通經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為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現經濟目標提供保證和咨詢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堅持審計、幫助、促進相結合的原則,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和內部審計準則,忠于職守,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應當支持、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內部審計工作,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
第二章 審計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為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管理職能,交通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交通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強化審計監督,加強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交通企事業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與本單位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交通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審計職責落實、分管機構明確、審計人員適任的原則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與其承擔的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前應征求上級主管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具有較高的審計、會計業務水平和必要的經濟、法律、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予以支持和保障。
交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創造條件,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后續教育。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內部審計人員享受適當崗位補貼,具體標準按照財政部門或比照當地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計職責
第十六條
交通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管理部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國交通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省級及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管理其所屬單位(含駐外機構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所屬單位,下同)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地區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交通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管理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
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下級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并指導檢查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下級內部審計機構應按要求及時辦理,并接受指導、報告工作。
免責聲明: 匯法網法律法規庫各類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發布、制定機構單位的官網或根據文件原本轉換后所作的收錄,尚有部分文本系由匯法網大數據平臺根據文件修改決定和形勢變化及實際情況對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據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各類法律法規及政策規范性文件文本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時請以正式文本為準。如需正式引用,請注意核對官方正式文本。投訴建議。
請先充值至少0元。 充值完成后,請點擊下方按鈕后重新購買。
掃描二維碼,與匯法網微信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