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
原告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滿滿,上海明邁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紅偉,廣東廣和(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創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展公司),住:???交匯處徽王府逸桂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445694l。
法定代表人黃日新。
委托代理人歐陽柏年,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祝明,廣東卓建(龍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上海千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榮公司),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611662j。
法定代表人彭國敏。
上列原、被告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于????年??月3日第一次開庭,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滿滿,被告創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陽柏年、趙祝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千榮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院于????年??月13日第二次開庭,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紅偉,被告創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陽柏年、趙祝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千榮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年??月7日,原告與被告千榮公司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奉賢區???路91弄水榭蘭亭9號4層402室房屋。合同約定:房屋暫測面積為88.44平方米,單價17483.6元(人民幣,下同),總價1546250元。同日,被告創展公司額外收取原告187348元作為本次房產買賣交易的居間服務費。原告認為創展公司未實際提供居間服務,收取居間費用無合法依據,應予返還。另外,千榮公司放任相關人員在售樓處以創展公司名義收取居間費,違反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共同返還居間服務費187348元;2、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創展公司辯稱,第一,原告訴稱被告創展公司沒有實際提供居間服務與事實不符,其要求被告創展公司返還居間服務費沒有合同依據。原告為了購買千榮公???××弄水榭蘭亭房產,于????年??月2日與兩被告共同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原告委托被告創展公司就其房產交易信息咨詢提供居間服務,原告與被告千榮公司成功簽訂《上海市商……(本文書還有4121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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