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陸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廣東省,住:???人,小學文化,農業,住:???。因本案于????年??月1日被抓獲,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現押于,住:???看守所。
辯護人徐漢東,男,系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蔡??,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廣東省,住:???人,文盲,農業,住:???。因本案于????年??月1日被抓獲,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現押于,住:???看守所。
辯護人劉拓,男,系廣東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犯制造毒品罪、窩藏毒贓罪、被告人蔡??犯窩藏毒贓罪,于????年??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及其辯護人徐漢東、被告人蔡??及其辯護人劉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于2012年間,在博社村孝祠堂后面老宅里伙同同案人蔡某1、蔡某2(均在逃)、西山人“中秋”從麻黃草提煉制造冰毒的麻黃素,謀取暴利。之后,被告人蔡??利用制造毒品的廢料提取“鈀金”販賣給同案人蔡某3(在逃)等人制造冰毒,從中牟利。????年??月間,被告人蔡??、蔡??將同案人蔡某1帶到其,住:???房間查獲毒資人民幣伍佰伍拾叁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公訴機關同時向法庭提供了證據,認為被告人蔡??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之規定,應當以制造毒品罪、窩藏毒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蔡??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窩藏毒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蔡??辯稱其沒有制造毒品,也沒有私藏毒資,認為自己無罪。且與其老婆(被告人蔡??)無關,要求給予清白的判決。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蔡??犯有制造毒品罪、窩藏毒贓罪。一是本案的主觀言辭證據,不能獨立有效地證明被告人犯有制造毒品罪、窩藏毒贓罪。本案中,公訴機關僅僅依據被告人及蔡??、蔡某等人的言辭證據指控被告人犯有制造毒品罪、窩藏毒贓罪,但其并未提供相應的客觀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涉罪,特別是根本沒有提供涉及制毒的相關物證來證明上述言辭證據的真實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本文書還有12430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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