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浦紹潤,男,漢族,????年??月??日生于曲靖市,住:???,大學文化,無業,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年??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麒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俊麗,云南慧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成,男,漢族,????年??月??日生于,住:???,初中文化,無業,住:???。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于????年??月23日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年??月29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年??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麒麟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順洪,云南毅卓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麒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被告人陳云江,男,漢族,????年??月??日生于,住:???,初中文化,無業,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年??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批準逮捕,現羈押于麒麟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倩,云南毅卓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麒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人民檢察院以麒檢刑訴﹝2019﹞8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浦紹潤、黃成、陳云江犯非法拘禁罪,于????年??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輝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浦紹潤及其辯護人王俊麗,被告人黃成及其辯護人張順洪、被告人陳云江及其辯護人張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年??月16日,被告人浦紹潤為向被害人張某1索要債務,從???區???區家中,隨后浦紹潤電話聯系被告人黃成,黃成及其邀約的被告人陳云江、“黃某”、“小黑”(二人均在逃)等人到達錦湘南郡小區后將張某1帶至瑞和新城一商貿公司內繼續要錢未果,當晚浦紹潤授意黃成等四人繼續跟著張某1要錢后便離開現場。浦紹潤離開現場后,黃成、陳云江、“黃某”、“小黑”等四人采用跟蹤貼靠及語言威脅等方式,尾隨張某1至???區瑞和新城“宏峰商務賓館”、花柯“閑情藝術主題酒店”、來興小區“皇庭港灣酒店”、白石江一停車場等處住宿、停留,????年??月20日向張某1索要1萬元現金、1條金項鏈及藍鳥車鑰匙后讓張某1離開,在此期間非法限制、剝奪張某1人身自由達5天時間(約100余小時)。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舉了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其指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浦紹潤、黃成、陳云江為索要債務非法拘禁他人,三被告……(本文書還有3514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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